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