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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并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向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总部初审后报工… 第九条 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国家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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