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遗产产权证明;

图片、图纸、档案、影像资料;

管理制度和措施;

保护与利用规划;

其他可以证明遗产价值的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