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向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总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