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国家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