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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的国…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公众发现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国家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工业遗产”字样和相…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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