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的国家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报告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