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宗教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条
机关纪委、人事司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条
出现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部门应当对其所犯错误进行补救,包括撤销或者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变更行政处罚等。
第八条
人事司可以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将出现严重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7月1日印发的《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