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机关纪委、人事司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办理的;

未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完成行政行为的;

行政执法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处理结果明显有失公正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执法文书或者伪造有关资料的;

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其他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