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 第七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出现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部门应当对其所犯错误进行补救,包括撤销或者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变更行政处罚等。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