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是国家公务员;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必要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

经过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