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 第三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是国家公务员;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必要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 经过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