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节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第一百四十八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第一百四十九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就近的看守所羁押,至… 第一百五十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于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看守所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发给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