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执行拘留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行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国家安全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