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间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通知看守所和被拘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