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需要监视居住的,可以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