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