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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国家评议

第十六条 国务院安委办对各省级安委会推荐的参评城市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参评要求的,退回省级安委会并取消当年参评资格;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省级安委会补报。 第十七条 国务院安委办组织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等组成的综合评议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通过初审的参评城市开展综合评议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安委办应征求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拟公示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名单,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结束后,国务院安委办及时将拟命名城市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命名授牌,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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