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国家评议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国家评议 第十九条 公示期结束后,国务院安委办及时将拟命名城市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命名授牌,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