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务院安委办应征求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拟公示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名单,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开诉求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