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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二节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处理

第四十七条 调查终结后,外汇局应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汇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承担法律事务职责的部门或岗位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除简易程序外,外汇局作出处理决定应当经集体审议。 第五十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外汇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汇局。当事人无法提交书面材料的,可以口头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外汇局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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