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汇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承担法律事务职责的部门或岗位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适用“情节严重”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