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汇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承担法律事务职责的部门或岗位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适用“情节严重”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