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处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汇局。当事人无法提交书面材料的,可以口头提出陈述和申辩,外汇局应当记录并请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可以书面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