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考区所在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所在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作出前述处理:

由他人冒名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参加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