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所在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作出前述处理:

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有其他特别严重违纪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