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应试人员所在考场监考人报所在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使用通讯工具或电子用品的;

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的;

夹带或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在答卷(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的;

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有其他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