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应试人员所在考场监考人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报所在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
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前答题的;
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
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未在本人应坐位置答题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抄写试题或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责令将有关物品交由监考人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