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机关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 第七条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第八条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有共同被申请人的,应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 第九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申请复议处理: 第十一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