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申请复议处理:
对发展改革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或者其他信访事项;
对发展改革机关的业务政策、工作制度、工作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的;
请求解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发展改革机关制定(参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
对发展改革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决定不服的。
对发展改革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或者其他信访事项;
对发展改革机关的业务政策、工作制度、工作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的;
请求解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发展改革机关制定(参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
对发展改革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