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