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有共同被申请人的,应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