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