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及时告知申… 第二十八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