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