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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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