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和当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