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