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0年)

发布机关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附表 附录 本清单各栏目说明: 1. “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 2. “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 3. “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 4. “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5. “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6. “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7.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有其他豁免管理内容的,按照该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8. 本清单引用文件中,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