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0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0年) 附表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附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引用法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第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