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
附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附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