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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
  3.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4. 附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 附录: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附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以上附表、附录略,详情请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

附表: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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