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 第九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附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附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第八条 目录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