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