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二、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二、 二、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一) 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三)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四) 将第六条中的“应当在6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45日内”。 (五) 将第七条修改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六) 将第十条修改为:“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 (七) 将第十三条中的“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修改为:“经考核合格,具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八) 将第十四条中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修改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 (九) 将第十五条中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修改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 (十) 删除第十七条。 (十一)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 引用法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 (十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