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七)

(七) 将第十三条中的“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修改为:“经考核合格,具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