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投放、轮换、动用 第十六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用于满足国内农业生产用肥需要。 第十七条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化肥储备向社会投放,优先满足所在任务区域需要。 第十八条 钾肥储备实行自主轮换,承储企业确定轮换时机,轮出后30个工作日内补足储备库存。特殊情况下,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可适当调整补库时限。 第十九条 如遇自然灾害需动用救灾肥储备,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动用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通知,明确动用数量、价格等… 第二十条 在调控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可要求承储企业应急投放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补助资金按实际储备时间核定。如下达应急投放任务时明确补库要求且承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储备投放、轮换、动用情况,并附相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