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储备任务执行有关情况,并附相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年度储备时间开始后,按月报送储备动态情况;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报送年度储备任务执行情况报告。其中: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报送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相关监管局。

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承储企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抄送财政部相关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