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八章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储备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各承储企业需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向相关部门报送储备动态情况。其中: 第三十五条 年度储备时间过半和结束后各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编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业务报告,分别报有关单位。其中: 第三十六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第三十七条 每个承储责任期(钾肥、救灾肥为4年,春耕肥为2年)结束后,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对企业承储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核。其中: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中央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三个招标期内不得参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中央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不得再参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以及各有关部门需按期报送的相关材料、表格、报告格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