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供销合作总社、承贷银行负责监管钾肥、救灾肥储备,在4年承储责任期内,实现对全部储备库点的监督检查。

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会同供销合作社、承贷银行负责监管本区域春耕肥储备,在2年承储责任期内,实现对全部储备库点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时间在春耕肥年度储备时间过半后开始。同时,可邀请相关行业协会或行业专家参与检查,建立现场检查结果专家组、当地部门、承储企业三方签字确认机制。

春耕肥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将本年度储备时间内的监督检查、取消本地区企业储备任务等情况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时抄送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当地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