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年度储备时间过半和结束后各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编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业务报告,分别报有关单位。其中:
救灾肥、钾肥承储企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北京监管局。
春耕肥承储企业报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随后当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救灾肥、钾肥承储企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北京监管局。
春耕肥承储企业报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随后当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