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每个承储责任期(钾肥、救灾肥为4年,春耕肥为2年)结束后,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对企业承储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核。其中:
财政部北京监管局负责审核救灾肥、钾肥承储企业。
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负责审核本地区春耕肥承储企业。
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审核完成后,及时将审核结果报财政部,财政部依据审核结果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清算。
财政部北京监管局负责审核救灾肥、钾肥承储企业。
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负责审核本地区春耕肥承储企业。
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审核完成后,及时将审核结果报财政部,财政部依据审核结果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清算。